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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教育权受侵害的可诉性——兼评最高法院[2001]25号司法解释
【摘要】 受教育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及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属于教育法上的对世权,侵害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 【文献出处】 康定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Kangding Nationality Teachers College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04期
- 【分类号】D922.16
- 【被引频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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