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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而未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摘要】 对“挪而未用”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 ,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之分。本文作者主张“肯定说” ,认为在“挪”、“用”关系上 ,应当确立为“用”而“挪”的立场 ,将“挪”视为该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将“用”作为其主观要件的内容 ,从而解决在挪用公款及其相关问题上司法认定的诸种难题。当挪用故意与占有目的难以区分时 ,应当首先推定为“占有” ,只有被告方做出有力反证并得到印证时 ,占有目的认定才足以被“挪用”所推翻。
- 【文献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04期
-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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