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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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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志强

【机构】 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 所谓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原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原刑法的规定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 【文献出处】 社科与经济信息 ,Social Sciences and Economic Information , 编辑部邮箱 ,2001年08期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2
  • 【下载频次】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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