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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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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比较传统的贪污、受贿等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后来居上”的新罪。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开始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至今已经有十多年的司法实践历程。认真总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特点,找出带有规律性的成因,并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这既是新形势下同贪官污吏犯罪分子作斗争所必需,也是完成党和国家反腐倡廉任务的迫切要求。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特点(一)犯罪数额越来越大。

  • 【分类号】D92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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