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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立法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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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山城

【机构】 湖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 <正>一、劳动教养立法应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关于劳动教养法的法律地位和名称问题。40多年来,我国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已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治安行政法律体系。由于它调整的劳动教养比较单一和具体,属于基本的社会关系以外的社会关系,因而未来制定的劳动教养法律应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它同基本法律是同一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法的一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第2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考虑到现有的劳动教养法律调整的既有劳动教养的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规定,还有组织和执行规定的实际,将来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集劳动教养组织、实体、程序和执行为一体的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的部门法。

  • 【分类号】D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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