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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教养性质的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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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日开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劳动教养性质的未确定性,有其历史与现实的成因。劳动教养制度诞生之初,其性质是明确的。即劳动教养具有强制性教育改造和安置就业的两种性质(1)。其后,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劳动教养逐步丧失安置就业的性质。随着治安形势的日趋严峻 ,劳动教养逐渐被当作处罚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1982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被规定为“是对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 【分类号】D9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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