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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数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摘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行政违法案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情况十分常见,对数个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笔者认为应在分别裁量处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1)“罚款”罚种的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2)“没收违法所得”的合并处罚应采用“相加原则”;(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种以外的共有的罚种的合并处罚应采用“吸收原则”;(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种以外的非共有的罚种的合并处罚,应采用“相加原则。”
- 【文献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 , 编辑部邮箱 ,1998年01期
- 【分类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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