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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进项稅转出审计时两种存货处理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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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水沁

【机构】 昆山市审计局

【摘要】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在运用这条规定时,有两个概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混淆,一是盘亏、报废的存货,二是折价处理的存货。具体执行税规时,盘亏、报废存货划归"非正常损失"的范畴,其净损失部分购进时的进项税必须从当期进项税中转出,不得抵扣;而折价处理存货则不然,进项税毋须转出,允许抵扣。但是,由于两种存货都有损失,只是损失多与少的问题,实务工作中区分确有困难,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盘亏与折价应从量的方面有否减少来区分。盘亏的存货,一是有帐无物,二是数量盘缺,作为实物已经名存实亡,退出了服务于生产、经营的舞台。折价的存货,出售之前量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质的方面有所退化,存在潜在损失,从实物角度看,原物原件。只有变现,才能将损失部分体现出来。二、报废与折价应从存货本身性质有无改变来区分。报废与折价一样,数量方面不存在变化,帐实一

  • 【分类号】F23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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