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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制意识 健全执法体系 依法实施继续教育
【摘要】 <正> 天津市地方性继续教育法规《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在1989年10月经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自1990年1月1日法规正式实施以来,已完成了近三个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执法任务,使天津市的继续教育工作走上了依法实施、依法管理的轨道,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几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体会到,要实现继续教育法制化管理,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必须下力量搞好依法实施继续教育,才能实现规范继续教育行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 【文献出处】 继续工程教育 , 编辑部邮箱 ,1998年02期
- 【分类号】G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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