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关于公司转投资限制的法律思考──兼评公司法第12条之规定

  • 推荐 CAJ下载
  • PDF下载
  • 不支持迅雷等下载工具,请取消加速工具后下载。

【作者】 廖军解春

【机构】 西北政法学院

【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额的50%。这一规定常被学理上称作“公司转投资的限制”,亦作为公司权利能力受法律限制的一种表现。这种表现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公司不得为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及合伙事业之合伙人。公司的资产是公司信誉的重要表现,其投资行为涉及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应当能让股东及债权人合理预见到行为之法律后果。公司若投资于无限责任经营体,其责任不以投资额为限,将使公司全部资

  • 【分类号】D922.29
  • 【被引频次】18
  • 【下载频次】169
节点文献中: 

本文链接的文献网络图示:

本文的引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