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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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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英志

【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 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和融通资金的经济要求促成了多种多样的债权担保形式的产生。实践证明,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的担保形式有效地满足了现实生活中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极大地推动了商事交易的迅猛发展,成为各国民法普遍加以肯定的法定担保形式。而让与担保作为物的担保的最原始形态的衍生物,在当代社会又得到了重新的审视和广泛的应用。本文试对这种担保形式进行初步研究。一、让与担保的历史考察让与担保的具体涵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物(担保标的物)的权利移转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换价或变卖受偿。其基本法律构造是;标的物权利的移转加

  •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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