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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增加了经济案件管辖范围后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正>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将原检察机关办理的大量经济案件划给了公安机关管辖。而早在1995年5月公安部《关于调整经保局、刑侦局对经济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已将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案件由刑侦局划给了经济保卫局管辖,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了相应的机构。新刑诉法实施后,公安机关能否尽快适应,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又应采取哪些对策呢?笔者拟从以下两方面谈谈自己肤浅的见解。
- 【文献出处】 公安理论与实践 ,Theory and Practice of Public Security , 编辑部邮箱 ,1997年05期
- 【分类号】D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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