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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义利观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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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艺真;

【机构】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法律学院;

【摘要】 <正> 义利之辩是个古老而常新的世界性话题。历来有重义轻利、义利并重、重利轻义等观点。究竟哪种观点是正确的呢?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我们要"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社会主义义利观有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把国家和个人利益放在首位"。这就是说,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和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前者要服从后者。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家、人民和个人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由于我国的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等原因,有时还会有不一致的矛盾;维护利益一致性和调节有时不一致的矛盾性,都必须依赖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集体

  • 【分类号】D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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