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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外贸公司运作有关法律问题探讨
【摘要】 <正> 1996年下半年,国务院批发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在浦东新区和深圳特区试点设立合资外贸企业。《暂行办法》对找国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发展有重要意义。同时为国有外贸企业改革提供了新思路,也使得国有外贸企业面临新挑战。 从法律层次上看,《暂行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合资外贸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一种,其建立到运作无疑应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的调
- 【文献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 编辑部邮箱 ,1997年06期
- 【分类号】D92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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