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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民待遇原则与两套所得税法的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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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生胜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摘要】 <正> 国民待遇原则,可以解释为:缔约国在征收国内税和制订产品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法规时,对进口产品应该一视同仁,不得对进口产品实行歧视待遇。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是通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其它一些单独协议体现的,其中第三条在这方面规定的最为全面,而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就国民待遇原则是否扩展适用到服务贸易领域进行讨论。1989年4月,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的部长们在对乌拉圭回合进行中期回顾总结的协议中认为: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来自任何一缔约国的服务输出或服务出口商在任何缔约国的市场上,在法律、规章和管理等方面与该国的服务者应该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由此可见,国民待遇原则方面规定的宗旨是:防止有关缔约方为使本国产品免遭进口货物的冲击,在外国产品享受关税减免优惠进入本国后,在国内的销售、加工、制造等环节对其征收特殊的国内税或制定特别的法令规定使进口货物失去竞争机会。虽然我国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缔约国,但我们正积极争取加入。要使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并使经济走向成熟,客观上要求我国的各项经济法规及政策符合国际惯例。

  • 【分类号】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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