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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菁的股票损失应由N证券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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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勇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

【摘要】 关于沈菁的股票被盗卖一案的赔偿纠纷,我基本同意第三种意见。从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来看,该股票被盗卖导N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疏漏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该股票被盗卖是由N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直接导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地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侵害人”既可是公民,也可办法人,故沈菁可要求N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分析如下:一、N证券公司主观上有过错作为证券公司,应为客户的交易提供条件,并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这就要求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客户的真实身份、各种证件以及交

  • 【分类号】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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