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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探讨
【摘要】 <正>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后,认为其总体上是合法且公允的.但同时又存在某些需要说明的信息,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就不能说明这些信息,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的评价显然是不恰当的,因此有必要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附加说明段,以便进一步说明这些信息,解决上述矛盾.这种审计报告在西方国家的独立审计中被称为“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第十七条中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本文拟就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若干问题作出探讨.
- 【文献出处】 注册会计师通讯 , 编辑部邮箱 ,1996年07期
- 【分类号】F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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