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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宏观调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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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商华

【机构】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系

【摘要】 <正>(一)规定投资宏观调控的手段,明确划分政府的投资范围,明确界定政府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者和社会投资管理者的两种职能。 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政府作为全社会投资管理者和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者的不同职能。政府作为全社会投资管理者,应履行的职能主要是加强投资规模和结构的宏观调控,实施投资项目的法律,政策监督,维护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者,对全额投资项目、控股或参股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规划和决策并承担责任,项目一旦确定,政府应从这些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退出,仅委派有关部门对投入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而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参与国有资产的利润分配,政府对其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操作和经营管理推向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 【文献出处】 财经科学 ,Finance and Economics , 编辑部邮箱 ,1996年04期
  • 【分类号】F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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