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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化补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中国的对策
【摘要】 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结束,发展中国家对待外资政策的锐变,不但使国有化事件大为减少,而且使国有化补偿理论的争论发生变化。尽管当今国际仲裁庭对国有化补偿所作的判例倾向于适用"全部赔偿"标准,即"赫尔规则",但它们的存在依据是两国曾经签订过友好通商航海和领事权利协定。同时,尽管当今发展中国家对外签订的双边协定大多采用"充分、有效和及时"补偿标准,但它尚未被国际多边公约所采纳。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几乎都有"补偿应使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条款,尽管它与"充分补偿"标准很接近,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在国有化补偿问题上已完全放弃了原先的"适当补偿"立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现在吸引外资又居发展中国家的第一位,主张"适当补偿"标准同联合国关于国有化补偿问题的有关宣言和宪章相一致,也符合中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 【文献出处】 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编辑部邮箱 ,1995年04期
- 【分类号】D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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