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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管理案件出庭应诉的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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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意味着,到法院应诉是种子管理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过程。从另一方面讲,也是我们种子管理机构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国家利益的一种职责。但在我们种子管理案件的诉讼实践中,由于我们作为被告应诉人员不熟悉业务、不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加上缺乏出庭应诉的经验,不能充分地,有理有据地表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使本来理在我们种子管理机关的官司打输,直接影响着我们种子执法的力度和信誉。本文对应诉的方法与技巧谈几点拙见,以期对出庭应诉有所启迪和帮助。

  •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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