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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种子管理案件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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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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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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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本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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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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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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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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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山东省邹平县种子管理法庭
;
山东省邹平县种子站
;
【文献出处】
种子世界
,
Seed World
,
编辑部邮箱
1995年 03期
期刊荣誉:中国期刊方阵 CJFD收录刊
【摘要】
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我国种子管理的实体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当种子管理机关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时,都要以复议作为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因此复议是市(地)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的一项法规授权的重要工作,也是我们种子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管理的具体表现和上下级关系的一种确认。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种子管理案件的复议还刚刚起步,全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完整、统一、实用的程序,遇到行政复议案件时,往往手忙脚乱,无所适从。本文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的《条例》,结合笔者在办案中的实践,参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成功的经验,对种子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搞好种子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
【更新日期】
2007-12-17
【分类号】
D922.4
【正文快照】
一、种子管理行政复议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条例》和《细则》为准绳。复议是一种司法活动,这一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被申请人、申请人那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暂告停止,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不适应调解。种子管理机构查处种子违法案件,是代表国家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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