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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交易的实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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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宗海

【机构】 中南财经大学政法系

【摘要】 <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三大构成要素:供求、竞争、价格,越发显著地受着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影响,以致商品的交易方式,也由一般的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发展出现了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一时间,“炒期货”、“炒期权”便成为人们继炒股票、炒房地产之后的又一大经济热门。特别是期权,它不再具有“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一一般“商品”的意义,而表现为一种有价的、绝对的权利。法学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总是对等的;而期权一旦炒得后,期权的得主就只拥有或买或卖某种商品(期权合约议定的标购或标售商品。以下同此义)的权利。却不承担必买必卖某种商品的义务。期权,成为不承担义务的权利,果真如此吗?笔者将透过期权交易在经济学中的现象,探讨一下其法学的本质。

  • 【文献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Inquiry Into Economic Problems , 编辑部邮箱 ,1995年05期
  • 【分类号】F724.5
  • 【被引频次】1
  • 【下载频次】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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