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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稳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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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明云

【机构】 黑龙江大学经学院

【摘要】 “稳健性原则”指某些会计事项有不同方法可供选择时,应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致虚增帐面盈利、夸大投资者权益的方法为准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处理会计事项时,必须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不高估资产或收益。对于预计会发生的损失或重要的或有负债等事项,都应计算入帐;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预计列帐。具体指在确定费用和收益时,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应记入当期费用,而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记入本期收入。在资产的估价或净收益的确定方面,如果有多种处理方法,则采用比较保守的方法,即对资产的估价宁低勿高,采用“成本与市价就低法”进行核算,在收益的估计方面宁少勿多。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日益增多,企业间的经

  • 【分类号】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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