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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双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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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炳申徐永胜朱伟

【机构】 暨南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 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并不具有真正市场主体的资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个人)。然而,改革迄今,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必须重视个人经济主体的塑造。

  • 【分类号】F045.5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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