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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改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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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莹

【机构】 国家税务局《税务研究》编辑部

【摘要】 <正>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指一个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由于增值因素在经济生活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据,增值税的操作上大都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已经缴纳的税款,借以实现按增值因素征税的原则。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已税因素的扣除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宽一些,有的窄一些,都是由各自的税法加以规范的。允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的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的称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的固定资产中折旧部分已纳税款扣除的称为“收入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款的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 【文献出处】 财贸经济 ,Finance & Trade Economics , 编辑部邮箱 ,1994年05期
  • 【分类号】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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