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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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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春风

【机构】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管理系 副主任

【摘要】 <正>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 【文献出处】 中国海商法年刊 ,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 编辑部邮箱 ,1993年00期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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