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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力商品交换的三种法律形式
【摘要】 <正> 恩格斯在1891年为《雇佣劳动与资本》单行本所写的导言指出:“但是,这样他就不是出卖劳动(这劳动还待去完成),而是为了获得一定报酬让资本家在一定时间内(在计日工资下)或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在计件工资下)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他出租或出卖自己的劳动力”(《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4页)恩格斯这段话发展了劳动力商品理论,指出了劳动力商品交换既可以是出租形式,又可以是买卖形式。然而,这一伟大思想长期以来却为理论界所忽视,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一点看法。
- 【文献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 编辑部邮箱 ,1993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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