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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领导重视 措施得力 晚婚晚育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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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1989年11月,我们深入到昌平等农村进行实地调查,写出了题为《从昌平、龙泉农村调查看落实晚婚晚育措施的必要性与可性行》的调查报告(曾毅、蔡文媚、宋静安1991)。该文报告了昌平镇自1987年10月起,在不断加强晚婚晚育宣传教育的同时,实行了已婚妇女必须年满23周岁零三个月才允许联系第一孩指标即年满24周岁才能生第一孩的制度。实行这项制度以后,晚婚晚育成绩令人瞩目。平均初婚年龄由1936年的22.6岁上升

  • 【文献出处】 人口学刊 ,Population Journal , 编辑部邮箱 ,1992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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