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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矿产督察员
【摘要】 <正> 澳大利亚的矿产督察员分为首席矿产督察员、督察员和助理督察员三级,州(相当我国的省)有一名首席矿产督察员,若干名督察员和助理督察员。澳大利亚的矿产督察员有矿山警察之称,具有较大的权力,他们有调查权、审查权、处罚权、上诉权。在紧急情况下,督察员有权责令矿业主撤走设备,停止作业。对违法案件,督察员直接向法院起诉,提请法院判决。督察员的任务十分明确,主要监督检查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采后复垦等。
- 【文献出处】 矿产保护与利用 ,Conserv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 编辑部邮箱 ,199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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