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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原则探讨
【摘要】 <正> 银行结算原则,从1964年修改的结算办法就提出了“钱货两清,不得拖欠;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的结算三原则。这三条原则,在后来的1972年和1975年重新修订的银行结算办法,又得到了重申和认可。这足以说明这三条结算原则的重要性。 1989年 4月1日,银行结算制度又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后的新结算原则,只保留了第三条原则,把第一条和第二条原则,分别修改为“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这样的修改,从第一条看是
- 【文献出处】 金融与经济 ,Finance and Economy , 编辑部邮箱 ,1992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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