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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抓好气瓶充装站的安全管理
【摘要】 <正> 1989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新规程明确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清。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为什么气瓶充装站要办理注册登记证呢?其作用如何?
- 【文献出处】 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 编辑部邮箱 ,1991年05期
- 【分类号】X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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