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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合伙型私营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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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明发孙昌兴

【机构】 安徽大学安徽省社科院

【摘要】 <正> 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个人合伙经营称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经营称作联营(合伙型联营)。在《民法通则》这些规定的基础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又规定了私营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与个人合伙相比,私营合伙企业稳定性较强、规模较大,成立条件更为严格,须依《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组织与机构,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和一数量的从业人员。这些规定使得私营合伙企业成为一种团体性较强的组织,因而其法律地位也应有别于个人合伙。

  • 【文献出处】 江淮论坛 ,Jiang Huai Tribune , 编辑部邮箱 ,1991年03期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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