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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国家与国营企业关系的二重性
【摘要】 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同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二重性:一是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权同企业之间的一般关系;一是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的国家同企业之间的特殊的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全民所有制内部存在着国家的最终所有权与企业的相对所有权,由此决定了二者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与不同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商品交换关系。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从这样的二重性出发,处理好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 【文献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 编辑部邮箱 ,198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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