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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长芦累商洋债风潮
【摘要】 <正> 宣统三年(1911年)三月至四月间,长芦盐运使司及直隶总督衙门先后收到一些外国银行催偿盐商债款的函件,其中有天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要其“设法谕饬该商等迅速归还”息借银款二百九十五万一千五百两;德国驻扎天津领事官克尼平代表德华银行催讨各盐商欠款本利银一百○八万两,同时要求运使在三日内“将该盐商之引地、产业、股本、现银和外欠、欠外或他项营业合股、附股之红单,及盐斤,货物等项统行彻底清查,为之立案”,并拟派员核查以备抵还债款;天津俄国道胜银
- 【文献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Tianjin Social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1983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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