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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性质与陈仁、肖铁两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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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建煦;

【机构】 苏州大学;

【摘要】 <正> 1982年《环境管理》第二期发表了陈仁、肖铁两位同志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一文,在法学界有一定的反响,现就文章中论述的几个观点谈点自己粗浅的看法与陈、肖两位同志商榷。一环保法的体系应包括哪些范围?各企业内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不是法规?陈、肖两同志认为:“企业环管制度是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我认为对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根据法的定义必须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才能构成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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